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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恢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诚信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诚信凯达商贸有限公司,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恢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诚信凯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诚信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丽华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七民初字第2037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诚信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冉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