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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刘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凤,刘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民初1245号原告:陈金凤,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系陈金凤之女),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刘慧芳,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金凤与被告刘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慧芳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慧芳归还给陈金凤借款50万元,并分别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除许振宇已还利息6万元);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7日,刘慧芳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金凤借款3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时刘慧芳出具借条一份交陈金凤收执。尔后,刘慧芳以同样理由多次向陈金凤借款,截至2013年4月8日止,陈金凤与刘慧芳经结算,刘慧芳又拖欠陈金凤借款3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时刘慧芳又出具借条一份交陈金凤收执。二份借条出具后,刘慧芳归还给陈金凤借款利息至2015年6月15日止。刘慧芳未作答辩。陈金凤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陈金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陈金凤主体的适格;2.2012年2月7日和2013年4月8日借条各一份,欲证明刘慧芳于2012年2月7日向陈金凤借款3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截至2013年4月8日止,陈金凤与刘慧芳经结算,刘慧芳又拖欠陈金凤借款3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事实。刘慧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刘慧芳经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和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陈金凤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证及采信的证据,并经审理查明:刘慧芳于2012年2月7日向陈金凤借款3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时刘慧芳出具借条一份交陈金凤收执,其内容:“借条,兹向陈金凤暂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月利3分,每月结算。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刘慧芳,2012、2、7(按指印)”。截至2013年4月8日止,陈金凤与刘慧芳经结算,刘慧芳又拖欠陈金凤借款3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时刘慧芳又出具借条一份交陈金凤收执,其内容:“借条,兹向陈金凤暂借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利息2分,每月结算。借款人:刘慧芳(按指印),7,2013、4、8”。二份借条出具后,刘慧芳归还给陈金凤借款利息至2015年6月15日止。2017年5月27日,陈金凤与许振宇达成协议:由许振宇归还给陈金凤21万元,其中还本金15万元,还利息6万元,该还款用于归还2012年2月7日借款3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日,许振宇通过银行转账履行还款21万,陈金凤撤回对许振宇的起诉。本院认为,陈金凤与刘慧芳间的借贷关系,有陈金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的陈述、借条在案为据,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刘慧芳应负归还陈金凤借款65万元本息的责任。陈金凤与许振宇协商:由许振宇还款21万元(其中还本金15万元,还利息6万元)对抵2012年2月7日借款中部分本金及利息,陈金凤撤回对许振宇的起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陈金凤主张,刘慧芳应分别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除许振宇已还利息6万元);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与本院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支持。刘慧芳经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慧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陈金凤借款50万元,并分别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和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除许振宇已还利息6万元);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刘慧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30元,由刘慧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桂堂人民陪审员  陈尾妹人民陪审员  黄国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溢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