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志梅与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梅,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民初553号原告:刘志梅,住所地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臣,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厚利,系原告丈夫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国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刘志梅诉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友谊热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锡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志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热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1日,原告按供热价格规定向被告缴纳供热采暖费2051.80元,但从供热至今室内温度始终未能达到政府规定的18度,白天室内温度为15至16度,夜间室内总在11至13度,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也曾来过几次进行勘察放水,但是温度还是未能达到18度,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只来过一次测温,当时室内温度是15度,以后再找测温就不来了。故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友谊热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返还供热费没有事实依据,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本飞与刘春花长子张秀福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春花分别居住在向阳村五组面积均为39.4平方米的两个独立产权证、连体的住宅平房(共计80平方米)中生活,其中一个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刘春花丈夫张国玉(已死亡)名下,另一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张秀福,系张秀福与曹本飞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原告与张秀福经政府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确定该房屋归曹本飞所有。2015年10月31日,张秀福因欠银升公司借款无力偿还,遂与银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霞及其丈夫孙忠一起到刘春花家中,以受让方于永厚的名义与转让方刘春花、张秀福、张秀军签订《农村房屋、承包土地、流转林地转让合同书》一份,涉及本案的合同条款系合同第一条1项为:“刘春花现在房屋坐落在辽源经济开发区向阳村五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为张国玉(死亡)刘春花系张国玉妻子(法定继承人)。房权号辽农0933713,土地使用证号0304015。砖瓦结构两间住房,面积39.4平方米。此房已翻建,翻建后为三间房,面积为80平方米,转让给受让方于永厚,转让价格为3万元”。签订该合同时,曹本飞不知情。同年末左右,刘春花应银升公司要求将以上80平方米房屋交付给该公司,房屋现由银升公司占有(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另查明,刘春花、银升公司均承认上述《农村房屋、承包土地、流转林地转让合同书》中关于对本案房屋的处分为抵押关系。再查明,于永厚只是将本人身份证出借给银升公司用于签订本案合同书,合同书项下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上述事实,有《农村房屋、承包土地、流转林地转让合同书》、登记产权人为张秀福的39.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曹本飞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房屋即辽源市龙山区向阳村五组面积均为39.4平方米的房屋系曹本飞与其前夫张秀福的共有财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此房屋离婚后归曹本飞所有,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曹本飞对此房屋享有所有权。第三人银升公司以被告于永厚的名义与刘春花、张秀福、张秀军签订《农村房屋、承包土地、流转林地转让合同书》载明,转让人刘春花、张秀福、张秀军转让的房屋为3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其已故的配偶张国玉),并不包括原告享有产权的39.4平方米的房屋,因此刘春花向银升公司交付所有权为原告的房屋的行为,双方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银升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银升公司借用被告于永厚的名义签订本案的转让合同,合同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为银升公司,故于永厚对合同后果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三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曹本飞具有所有权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村五组面积均为39.4平方米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560元,由被告吉林省利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锡伟人民陪审员 刘维福人民陪审员 米学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