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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武操与施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操,施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186号原告彭武操,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告施惠坤,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原告彭武操与被告施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8万元做生意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2940元,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折合月息大约2%。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58800元本金及18816元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权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施惠坤户籍住所地系××海丰县××正中村××号,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广东省陆丰市地域内,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珍审判员  彭建华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双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