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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张定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790号原告:张敏,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定柱,男,1968年2月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张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李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缪秀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