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又华与武汉新七建筑集团佳禾园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又华,武汉新七建筑集团佳禾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456号原告:赵又华,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武汉新七建筑集团佳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7530743T。法定代表人:廖红军。原告赵又华与被告武汉新七建筑集团佳禾园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又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又华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雅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