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宏涛与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涛,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刘宏涛,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监利县。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湖小路(北湖小区)1栋1门5楼5号。法定代表人:熊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宏涛诉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由审判员杜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宏涛诉称:2015年原告组织六人为湖北广建公司做临工,工资合计43145元。2016年2月5日经协商该工资款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额为3万元。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支付15000元。为索该工资,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荆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该局以原、被告双方不属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处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2、判令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而造成的实际损失9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刘宏涛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工资三万元,后于2016年6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5000元,还欠余款15000元未支付。欠条上盖有被告公司公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亦在上面签名。为此,原告刘宏涛先后向荆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荆州市群众信访接访中心投诉。荆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不予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熊岿担任。本院认为,基于被告为原告所写欠条,能够清楚证实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还欠原告劳务工资余款15000元未支付,对此,被告应立即履行给付义务。至于原告刘宏涛要求被告承担因拖欠工资而造成的实际损失900元,本院向原告释明该损失如何构成,并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原告对该部分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举证、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宏涛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宏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露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