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楠与魏长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魏长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388号原告:张楠,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滨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学军,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原告表兄。被告:魏长生,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希望8A(昆区希望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938994456T。负责人:何瑞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威,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楠与被告魏长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楠撤回对被告魏长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楠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晶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