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关生与文学建、徐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关生,文学建,徐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645号原告宋关生,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文学建,男,汉族,1960年10月30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徐小花,女,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关生诉被告文学建、徐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关生撤回对被告文学建、徐小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关生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