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全,郭海仙,宁波文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文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负责人:万恩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雅、金明浩,员工。被执行人:张全,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郭海仙,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宁波文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7249-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碶街道星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全。被执行人:舟山市文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34248-5)。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兆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全、郭海仙、宁波文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文杰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韬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