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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与冯斌泉、宋福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冯斌泉,宋福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2611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负责人:马桂琴,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军,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冯斌泉,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武威市。(缺席)被告:宋福堂,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与被告冯斌泉、宋福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委托代理人程进军,被告宋福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斌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冯斌泉、宋福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8日,冯斌泉以养羊为由向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借款50000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由宋福堂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利率为13.53%。借款到期后,经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多次索要,冯斌泉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无奈,遂诉诸法院。冯斌泉缺席,未作出实体答辩。宋福堂辩称,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陈述属实,宋福堂确实在冯斌泉贷款时给其进行了担保,现将积极督促冯斌泉偿还借款本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4日,冯斌泉向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年,即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并签订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甘肃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通知单、借款担保承诺书一份。同时,该借款由宋福堂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冯斌泉一直推诿拒付。经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诸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冯斌泉向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借款并由宋福堂担保的事实,有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款担保承诺书证实,双方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冯斌泉理应偿还借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冯斌泉偿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宋福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冯斌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