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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俊武和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刘小兵;杨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武,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刘小兵,杨国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419号原告张俊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全,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刘小兵。被告杨国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武与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刘小兵、杨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刘小兵、杨爱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武对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刘小兵、杨爱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张俊武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宫伟辰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