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铭锋与闫志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铭锋,闫志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48号申请人贺铭锋。被执行人闫志本。本院在执行贺铭锋与闫志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