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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铭锋与闫志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铭锋,闫志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48号申请人贺铭锋。被执行人闫志本。本院在执行贺铭锋与闫志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