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光荣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与吉林恒达眼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光荣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吉林恒达眼科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579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光荣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负责人:高隽哲。被告:吉林恒达眼科医院,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同君。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光荣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吉林恒达眼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长春市二道区光荣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2011年4月20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腾房,将房屋返还原告,逾期腾房的,支付房屋占用费;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房屋租金935945.64元及利息42131.7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本息合计978077.36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长春市经开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建筑面积2580平方米,租期8年,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租金为每年7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每年租金75万元,第七年、第八年为80万元。租金缴纳方式为上打租,半年一交。签订协议后,原告已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自2013年起被告即未能履行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至2017年5月1日累计拖欠租金935945.64元,拖欠租金的日期超过30日,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房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系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光荣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不能证明与本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春市二道区光荣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1元,返还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光荣街道办事处红胜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