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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褚思庆与怀远县燕飞粮贸有限公司、尚燕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思庆,怀远县燕飞粮贸有限公司,尚燕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892号原告:褚思庆,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燕飞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尚燕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尚燕飞,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保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褚思庆与被告怀远县燕飞粮贸有限公司、被告尚燕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褚思庆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思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褚思庆负担。审 判 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韩双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