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乃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乃文,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乃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乃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乃文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闽侯县洋里乡田垱村村道时与对向由朱某驾驶的闽A×××××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乃文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乃文和朱某均被送往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乃文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6mg/100ml,属于醉酒。经查,被告人张乃文无驾驶资格。被告人张乃文于2016年12月22日到闽侯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乃文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乃文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乃文的供述与辩解;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痕迹鉴定、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侯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抓获经过、破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送达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闽侯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乃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乃文在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张乃文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其至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张乃文不属于自动投案;被告人张乃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乃文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86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乃文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乃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由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菁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叶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