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柳燕东、陈庭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柳燕东,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庭风,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燕东、被执行人陈庭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