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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单君与广州丽宸皮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君,广州丽宸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706号原告单君,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告广州丽宸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路自编138号2051房。法定代表人朱锁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君与被告广州丽宸皮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君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