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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周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周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0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蚌埠市延安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负责人:常建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光,员工。被告:周苏,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周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