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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时庆云、广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庆云,广宗县人民政府,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庆云,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广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宗县城府前街33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该县县长。第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安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孟祥宏,该公司经理。时庆云因诉广宗县人民政府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118号行政裁定;二、发回邢台市中级人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瑞玲审判员  柴学哲审判员  魏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简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