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小艳与颜向伟、付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艳,颜向伟,付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73号申请人黄小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煜。被申请人颜向伟,男,汉族。被申请人付向荣,女,汉族。申请人黄小艳与被申请人颜向伟、付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小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符石安自愿以其位于雨湖区广场街道向阳村X栋X单元X号房屋[丘(地)号为X]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向伟、付向荣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湘0302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颜向伟、付向荣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符石安名下位于雨湖区广场街道向阳村X栋X单元X号房屋[丘(地)号为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欧阳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