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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恢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执恢990号安保才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保才,贾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恢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保才,男,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贾敬军(曾用名贾军),男,住沛县。申请执行人安保才与被执行人贾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大民初字第0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解除原告安保才与被告贾敬军、王侠之间的借款合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敬军、王侠共同偿还原告安保才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8010元,由被告贾敬军、王侠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贾敬军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安保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贾敬军所有的位于沛县汇景国际小区16-3-1101室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进行委托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其均无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处置结果,其表示认同,安保才书面申请暂不拍卖被执行人贾敬军名下房产,对被执行人贾敬军的财产不要求进行查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安保才与贾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蔡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赵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