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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俊田、徐云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俊田,徐云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334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一波(特别授权),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道路救助服务办公室职工。委托代理人熊英杰(特别授权),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道路救助服务办公室职工。被告徐俊田,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徐云翔,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俊田、徐云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俊田、徐云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