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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家炳与蒙城县城关镇第八小学、蒙城县城关镇第三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炳,蒙城县城关镇第八小学,蒙城县城关镇第三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326号原告:王家炳,男,192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城关镇第八小学,住所地蒙城县鲲鹏西路81号,机构代码48597379。法定代表人:曹政,该校校长。被告:蒙城县城关镇第三小学,住所地蒙城县南大街89号,机构代码485957280。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炳与被告蒙城县城关镇第八小学、蒙城县城关镇第三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