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义来、吕绍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义来,吕绍光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义来,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阳新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1月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吕绍光,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阳新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义来、吕绍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义来、吕绍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吕义来、吕绍光驾驶一艘非法安装了柴油发电机和电粑网的铁质船舶到达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电网捕捞的方式捕鱼,捕获草鱼、鲢鱼、黄颡鱼、鳜鱼、鲶鱼、鲤鱼等共计57.68公斤。当日,被告人吕义来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吕绍光为逃避处罚跳水后逃离。2017年1月22日吕绍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吕义来因上述事由被瑞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义来、吕绍光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联合执法的情况说明,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6)60号文件,农业部第2322号公告及其附件,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执法资格证明,执法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吕义来、吕绍光户籍证明;证人梁某、杜某的证言;被告人吕义来、吕绍光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执法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义来、吕绍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义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绍光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义来、吕绍光在本院审理期间,向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投放2500元的鱼苗,积极恢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生态,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义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吕绍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义树审判员 雷 琴审判员 董泽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