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凤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凤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凤章,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安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被释放,5月1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凤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凤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16时许,在安丘市新安街道夏家庄村村南东西路上,被告人夏凤章与夏某2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持铁锨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夏凤章将夏某2的胳膊、右手腕部、左手手指等处打伤,夏某2将夏凤章右小腿处打伤。经法医鉴定,夏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凤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另查明,民事部分,被告人夏凤章与被害人夏某2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夏凤章赔偿被害人夏某26.5万元,被害人夏某2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凤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2陈述,证人夏某1证言,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铁锨1把,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及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凤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夏凤章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凤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铁锨1把,依法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闫玉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