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德伟与彭春淞;熊芳借款合同纠纷(2017)川1781执1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伟,彭春淞,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德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彭春淞,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熊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6)川17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春淞有存款65465.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春淞存款人民币65465.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应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