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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双、董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董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34号申请人:王双,女,1991年9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董桂琴,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王双与被申请人董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桂琴名下价值744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王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桂琴在天津市工商银行黄河道支行账户存款账号03×××08存款744000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