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程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贾志财,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浩,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的房屋无产权手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彭云生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