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蓝兆玉与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兆玉,刘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788号原告:蓝兆玉,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畲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芳来,会昌县文武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云峰,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蓝兆玉与被告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蓝兆玉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既已达成还款协议,本案纠纷得以化解,故原告蓝兆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兆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蓝兆玉负担。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腾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