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司救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方昌进申请司法救助一案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民1号救助申请人:方昌进,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燕厦乡湖畔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8********。救助申请人方某因与通山县畅周湖畔大理石矿及原审第三人程某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08年12月2日中午,方某在湖北省通山县畅周湖畔大理石矿的矿口进行分解大理石作业时,双眼不慎被膨胀剂烧伤,造成其右眼球摘除、左眼接近失明的后果,方某至今不能参加劳动。方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是当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本案经过原审法院三次判决,方某均不不服,多次进京上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做方某的工作,其同意接受司法救助,承诺撤回申诉并息诉罢访。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方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方昌进司法救助金二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