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白元发与孟庆礼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元发,孟庆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元发。委托代理人:续成章,桦南县石头河子镇林合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其为白元发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礼。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义。再审申请人白元发因与被申请人孟庆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元发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黑08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提起再审。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起诉要求申请人还款21956元,申请人在一审期间辩称已还款15000元,并给付了60袋黄豆,折价后申请人已多付了8044元,并没有拖欠被申请人欠款。一审法院仅认定了申请人曾还5000元现金的事实,对于其他还款事实却未予认定。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三张欠据虽未予认定,但却认定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往来账目。现申请人已查找到两张收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关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往来账目的陈述是虚假的。本院复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孟庆礼于2009年2月10日出具的收到农药化肥款16500元的收据,意证明被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提供的三张欠据中所列明的欠款已偿还,被申请人已出具了收据;2、再审申请人白元发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的金额为4200元的欠据,意证明申请人已还清欠款并抽回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孟庆礼出具的16500元收款收据,旨在证明被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提供的三张欠据中所列明欠款已偿还,该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另有其他业务往来并已进行结算,不是对孟庆礼在一审期间所举示的四张欠据的反驳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关于“双方于2011年10月23日对往来帐目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了总欠据,并且总欠据所列明欠款已还清”的抗辩主张。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4200元欠据原件,亦不在孟庆礼请求申请人还款范围内。故对再审申请人所提供证据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元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晓华审判员  王云礼审判员  李伊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