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淼、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吴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16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国秋,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王淼,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吴志伟,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国秋与被申请人王淼、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王淼名下房屋一套。李国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淼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XX镇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