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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琪、李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琪,李超,邱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琪,女,汉族,住随县。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立全,男,汉族,住随县。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琪、李超与被执行人邱立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邱立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因本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目前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