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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子波与刘长江、金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波,刘长江,金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1320号原告:田子波,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长江,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金艳华,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田子波与被告刘长江、金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冬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子波、被告金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子波诉称,2014年2月10日,刘长江向原告借款17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2.25%,每月先付利息,签写借据后原告即向刘长江支付借款本金17万元。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37个月,应还利息总额为125800元。因被告金艳华与刘长江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25800元,而后利息按未支付借款本金月2%顺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金艳华答辩称,被告刘长江因购买工程设备勾机等向原告借款,该笔借款没有偿还过,同意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但是需要时间筹款。被告刘长江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田子波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据原件一份,欲证明2014年2月10日被告刘长江在原告处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25%。经质证,被告金艳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刘长江未到庭,未予质证,亦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原告举证材料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刘长江、金艳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开庭审理,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0日,被告刘长江在原告田子波处借款17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2014年2月10日,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上款系借款,借款月利率2.25%,每月先付息。借款人刘长江”。在借款人刘长江签名处,有其捺印的指纹。因被告刘长江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的利息125800元,而后利息按未支付借款本金月2%顺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相应利息125800元,被告金艳华对此主张予以认可,并同意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但需要时间进行筹钱。被告刘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借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共计37个月的借款利息125800元及自2017年3月10日后的借款利息问题,因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金艳华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江、金艳华偿还原告田子波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125800元,共计295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刘长江、金艳华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3月10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日,如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2减半收取3856元,及保全费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芳华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