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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创希包装厂、雷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创希包装厂,雷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10号之一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法波,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赛,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创希包装厂,住所地:佛山市。经营者:雷爱国。被告:雷爱国,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创希包装厂、雷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1209.95元,合共诉讼费2739.95元,由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