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5630苏玲与无锡富洁康保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玲,无锡富洁康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5630号原告:苏玲,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富洁康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100号创意园10号楼519室。法定代表人:谢文伟。原告苏玲与被告无锡富洁康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玲到庭参加诉讼。保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玲诉称:其2015年10月2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当日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认定为工伤,等级为十级,现要求被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医疗费12295.82元、伙食费400元、护理费2500元、鉴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688元,总计85991.82元。被告保洁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保洁公司承接了位于本市××瑞路景瑞望府别墅的保洁服务,后保洁公司联系黄孟云,要求黄孟云联系熟悉的人员至上述地点从事保洁工作。保洁公司要求一幢别墅由一人清扫,经验收后,工人可以得工资200元,如工资需当日清结,则仅支付180元。保洁公司另与黄孟云的丈夫约定,由黄孟云丈夫在现场负责管理工作,黄孟云丈夫还负责从保洁公司领取款项向现场工人发放当日工资,保洁公司每日支付黄孟云丈夫200元。2015年10月23日,苏玲得知黄孟云处有保洁岗位可以提供,即致电黄孟云。黄孟云表示苏玲可以第二天至上述地点从事保洁工作。次日,苏玲在上述地点清洗别墅车库时,不慎落入下水井中受伤。2015年11月18日,无锡市滨湖区中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单,建议苏玲休息2个月。2016年5月11日,经本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苏玲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16年6月15日,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苏玲的致残程度为十级。苏玲因本次事故自2015年10月24日起住院治疗至2015年11月18日出院,先后共计花费医药费12295.86元。无锡地区职工平均工资4740元。后苏玲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2016年8月15日,仲裁委终结仲裁活动。苏玲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票据、出院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工伤待遇。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无锡地区职工平均工资4740元计算,现苏玲主张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08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现苏玲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12295.82元,因保洁公司未为苏玲缴纳社会保险,故相关医疗费在保洁公司无法反证与工伤有关的情况下,保洁公司应该承担,苏玲主张因本次事故共花费医疗费12295.82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伙食费400元、护理费2500元,根据苏玲的住院天数,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为400元,护理费1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鉴定费200元,有票据为证,保洁公司应于赔偿。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苏玲主张5688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保洁公司应支付苏玲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84991.82元。保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锡富洁康保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苏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688元、住院伙食补助400元、护理费1500元、鉴定费200元、医疗费12295.82元,合计84991.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无锡富洁康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审 判 长 郁 松人民陪审员 沈 玮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静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