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邓德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邓德建,王明月,福建省金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中山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857265059J。负责人范维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易纯斌,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职员,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亚生,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职员,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邓德建,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王明月,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岭,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百花路小武夷丽景园3号105-109,组织机构代码68938347-7。法定代表人范厚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德建、王明月、福建省金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小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