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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姜样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姜样玉,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姜样玉。被执行人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98715-0,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冠锦城牡丹苑135-136。法定代表人徐建鑫,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样玉、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样玉、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即日起履行本院(2016)赣06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样玉、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样玉、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3772.5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熊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