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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燕敏、河南粤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燕敏,河南粤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38号申请人张燕敏,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代理人王俊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粤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15号中实润城2号楼1单元17层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ATTK45。法定代表人武卫伟。申请人张燕敏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粤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2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粤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一百零二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