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云峰、董亚洲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峰,董亚洲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峰,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亚洲,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云峰因与被上诉人董亚洲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云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