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冯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英,冯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英,女,1951年5月2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冯志刚,男,1979年1月10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素英与被执行人冯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7)吉028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