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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冀金贵、刘领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金贵,刘领秀,邯郸市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冀金贵,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海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领秀,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城东支行职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林,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向阳支行内退职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系刘领秀哥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基地617房间。法定代表人:田廷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刚,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冀金贵因与被上诉人刘领秀、邯郸市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冀金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冀金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金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上诉人冀金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跃安审判员  张艳芬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