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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佳莉与云南寅和寄售有限公司、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莉,云南寅和寄售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255号申请执行人杨佳莉,女,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云南寅和寄售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颐园路**号*楼商网。法定代表人徐庆芬。被执行人王莉,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关于杨佳莉与云南寅和寄售有限公司、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寅和寄售有限公司、王莉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佳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3375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7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云南寅和寄售有限公司、王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寅和寄售有限公司、王莉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寅和寄售有限公司、王莉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