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史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史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中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斌,男,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武陟县。上诉人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5月3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