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远方、王天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远方,王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雷远方,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王天德,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雷远方与被执行人王天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97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1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