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向武申请执行孙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武,孙杰,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9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向武,男,1965年x月x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孙杰,女,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义,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杰所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被执行人白义所有的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杰所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白义所有的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令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