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光选与朱小龙、杨权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选,朱小龙,杨权胜,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52号原告:孙光选,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马,铜陵市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朱小龙,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杨权胜,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汇丰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2086XP。法定代表人:徐箐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娟,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井湖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7106X8。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光选与被告朱小龙、被告杨权胜、被告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