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向某某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执行人:向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赔偿申请执行人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3951.07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向某某仅履行了7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向某某所有的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梅坪村七组豪门园2栋203号(产权证号:SY201507210**),现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宜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莉审 判 员 蒋丛仁代理审判员 张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思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