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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华东,章艺伟,邹文祥,邹宗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法定代表人:秦德亮,理事长。被执行人:邹华东,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章艺伟,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邹文祥,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邹宗钧,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2月8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华东、章艺伟、邹文祥、邹宗钧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3979.91元(利息计至2016年6月20日止,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991938%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邹华东、章艺伟、邹文祥、邹宗钧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经查,邹华东、章艺伟、��文祥、邹宗钧在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515元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鹏PAGE 关注公众号“”